-
SQL Error: select * from ***_enewsclass where bclassid= and showclass=0 order by myorder,classid asc
随地倾倒工业污泥污染村民饮用水源 嵊州4名肇事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16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中国环境报讯 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福源村石山头自然村被倾倒工业污泥一案,近日有了处理结果。嵊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黄某某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3年~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7~8月,嵊州市市民黄某某等3人与绍兴县马鞍镇的何某约定,由何某从绍兴一公司拉工业污泥倾倒至黄某某等人指定的场所,并支付3人10元一吨的污泥倾倒费。后黄某某等3人合伙在嵊州市三界镇茶园头村乌青坂—王峰洞六岭地承租土地并做好挖坑、修路等倾倒准备工作。
2010年11月初~2011年4月,黄某某等人在明知倾倒的工业污泥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下,还是将从绍兴某公司拉来的10000余吨工业污泥任意倾倒在承租地上。
2011年6月5日,天下大雨,造成雨水夹带污泥满溢外流,三界镇石山头自然村等村的田地和饮用水受到污染,村民一度陷入恐慌。
经相关机构检测,石山头自然村等村田地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COD、氨氮等含量均严重超标,石山头自然村饮用水中的亚硝酸盐氮等指标不合格,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300余万元。事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和污泥清除工程。
法院认为,黄某某等3人与何某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巨额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