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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18  来源: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新闻网讯(记者程颖)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了防止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转移处置污泥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今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将在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据了解,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滞后、政策标准不完善等原因,现阶段污泥处置以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或就近堆放为主,但未经处理的污泥存在着二次污染的隐患。
    今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转移处置污泥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转移联单,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市环部门将对污泥转移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按照省环保厅的最新要求,污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