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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的污泥处理厂营运在即,为加强对本地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出台了《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市内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并征求市民意见。
这一规定表明,东莞辖区内以BOT模式建设或参照BOT模式管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其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都将参照规定执行。
污泥运输须采用密闭车辆
《征求意见稿》表明,污泥须采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并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且不设中转储存点,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车辆须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污泥产生单位须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处置监控资料将保存5年
据环保部门介绍,目前,黄江污泥处理厂建设已接近收尾,即将投入营运,首期处理规模将达到每天1000吨,二期将达到700吨;而位于望牛墩的污泥处理厂首期处理规模将达每天400吨,二期将达到700吨。从长远来看,全市每天的处理规模可达到2800吨,可以满足东莞市内污水处理厂的需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污泥处理厂这类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集中处置的活动。
污泥处理厂也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污泥处理厂还需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并与污泥产生的单位视频相连,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市环保部门要求,所有的污泥集中处理单位都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月10日之前,处理单位还要将上一月份的处置费(含运输费)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报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
污泥处理如何被监督?
污泥作为污水处理厂的副产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及致癌物质,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其去向也一直受到市民的关注。
1、《征求意见稿》表明,污泥集中处置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污泥集中处置全程进行检测,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违规活动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账,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将作为特许经营权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3、根据实际需要,市环保部门可派代表进驻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有效监督其设置污泥计量系统及达标处置情况。
4、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及污泥处置达标情况接受市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