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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8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两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环保部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两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