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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出污泥处置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28  来源:未知  

       中国水网消息,近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全文公布《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日期为12月12日。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对污泥处置问题提出了具体规定。即: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产生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泥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自行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处置方案,并在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前将代为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 
       而在江苏省政府日前转发的江苏省环保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已经提出利用经济杠杆形成污泥处置价格体系,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种类、性质、处置方式、收益等因素,制定出台污泥处置收费政策。根据规定,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1.3元~1.6元,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每吨1.0元~1.2元,从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全省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保障污泥处理费的来源,确保污泥处置企业的正常运行。 
       意见同时要求,完善污泥处置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污泥处置市场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污泥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化工程给予政策性扶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的技术工艺来处置污泥。污水处理厂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但必须杜绝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