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 切实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科〔2011〕34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 知》(建城〔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
污 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目前主要处置方式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堆放、填坑。由于长期以来污水处理"重水轻泥"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 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问题,致使部分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造成污染物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
各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美丽天津的高度,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 一步明确责任任务,强化规划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把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要指 标,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责任分工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各 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并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污泥处 置价格补贴政策。
市建委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组织推动中心城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达标污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的相关鼓励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达标污泥在绿化种植土市场上推广应用的安全、可控。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本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推动区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指导各区县加强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和污泥处置厂运行的监管。
市环保局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考虑污泥排放控制标准,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批复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
加 快编制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本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目标是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市相关部门要抓紧编制、修订全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 划,并纳入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有序推进本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作。各区县应根据全市规划目标要求, 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科学确定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因地制宜甄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明确分期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区县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区县城乡总体规划。
加快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市和区县相关部门要依据 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工作。2015年底,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分别建 成污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污泥,并利用富余的处置能力协同处置其他区县部分污泥。2016年底,其他各区县分别建成污泥处理 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要充分利用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设施协同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就地消纳,减少外运。
四、科学选择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技术
污 泥处理处置应符合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泥处 理处置方式。依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13-2020年)有关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应优先考虑土地资源化利用,其次考虑建材利用、填埋场覆盖土及焚烧, 卫生填埋作为过渡及应急处置方式。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天津市园林绿化土壤质量标准》(DB/T29-226-2014)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用于 盐碱地、沙化地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泥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埋处置。污泥填埋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的规定。本市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建立多元化污泥处理处置投融资机制
按 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种类、性质、处置方式、收益等因素,研究制定相关收费和鼓励性政策。在加大政府财力投入的 同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尝试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模式,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 发展、市场化运营。
污泥处理处置费应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先期可采取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财政补贴的方式筹措污泥处理处置费, 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加快推进区县污泥处置特许经营工作,对专业化处置污泥或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的工程项目,积极给予 政策性扶持。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应抓住国家推进节能减排、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机遇,认真做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资金支持。
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新 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项目,应明确污水处理所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场所;需自行配套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其配套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并经试运行和环保验收后方可正 式投入运营,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 相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 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区县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转移联单应保存3年以上。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 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