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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全面解读《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实施的第一年。2015年环境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要求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重点,认真贯彻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执法、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和信息公开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把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切实担负起环境监管执法的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强化监管执法班子和队伍建设,调配能力强、业务熟、敢碰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要不断完善监管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细化明确监管执法责任和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合力。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要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切实转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三)强化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5106号),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报送我部。

  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不力、环境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四)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及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第一时间责成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迅速处置,并向社会公开处置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要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五)注重监管执法策略。要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查处、直接曝光)及抽查方式。同时,对于一经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其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企业法人、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等,要依法严查严处,并公开曝光。

  省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督办同时,要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并通过广泛宣传报道,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责任链的倒查和追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二、加强督查督办和监察稽查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通知》(环办函〔20141725号),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实施国办《通知》的总体思路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分工建议,提请同级政府印发执行,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要从有利于国办《通知》贯彻实施的角度,制定环保部门内部任务分工方案,将由环保部门牵头实施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函》(环办函〔2015111号),于每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汇总后将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我部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公开通报。

  (七)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并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12月底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我部将组织督查中心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八)做好综合督查工作。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对于有效调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问题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3月底前将今年综合督查工作方案报送我部。

  我部将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的规定,对1~2个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情况将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督查信息。

  (九)加强稽查考核工作。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设区的市级和5%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可以参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1456号),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考核。

  我部将对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十)强化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执法信息,推进执法检查依据公开、流程公开、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

  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和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站,以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工商、贸易、银行、税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十一)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社会公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工作

  (十二)规范环境执法基础工作。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稳定性及数据质量。

  要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我部将适时对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的地区进行现场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继续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展评。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在执法检查中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要求。不断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对于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责。

  按国办《通知》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三年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计划,确保完成任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制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三年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我部将在三年内对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轮训。

  特点鲜明 亮点纷呈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特点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记者注意到,2015年的《要点》和以往年份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特点鲜明,亮点纷呈。

  2015年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的重要一年,还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2015年对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既是重大机遇,也是严峻挑战。2015年《要点》凸显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时效性。2015年《要点》突出年度工作特点,紧扣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要求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工作,做到了写实、写细、写透,对于一些日常例行工作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2015年《要点》每项工作对做什么、怎么做、不按要求做怎么办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地方、环境保护部本级也都有具体要求,要求明确、具体。如《要点》中首次对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综合督查工作要求,就对督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和说明。同时,环境保护部还将对1~2个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是突出全局性。和以往年度《要点》不同的是,2015年《要点》强调是面对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年度安排而非是面对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安排。除此之外,《要点》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抓住国办《通知》的契机,推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中的衔接配合。这意味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能再埋头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抬头看路,积极争取同级环保部门的支持,借助各相关部门的力量,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气势。

  严打 督政 策略 公开 问责

  ——解读《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新亮点

  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发布后,记者注意到,2015年这一版《要点》虽然和以往年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2015年初的全国环境监察高级研修班上的讲话精神一脉相承。作为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2015年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点》呈现出5个新亮点:

  一是严打。虽然历年的《要点》均提出了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但2015年《要点》的发布时间具有较为特殊的意义。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新权限。可以预期的是,2015年的“严打”,将和以往年份的具有本质性区别。《要点》要求,要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

  二是督政。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环境监管执法从单纯的监督企业转向了监督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要点》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依法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三是策略。讲究执法策略是历年来的《要点》中首次提出。2015年《要点》要求,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抽查方式。《要点》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督办的同时,要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四是公开。虽然信息公开在历年《要点》中占据重要篇幅,但像2015年《要点》这样贯穿全文还属首次。《要点》首次要求,要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和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站,以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工商、贸易、银行、税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要点》还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五是问责。《要点》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问责要求,有些要求还是首次提出。如《要点》提出,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仅指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也包含其他单位和个人。《要点》还首次提出,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执行是关键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落实解析

  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后,如何执行成为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关注重点。《要点》作为一个粗线条的、指导全国范围的文件,要得到贯彻执行还需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

  谁来执行?

  《要点》的执行主体是各级环保部门,其中大部分的具体事务要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完成。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是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但不是所有监管执法工作的承担者。实际上,《要点》已经明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四方各负其责,才能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国办《通知》印发的良好契机,向同级政府提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分工建议,逐步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在环保部门内部还要主动、积极和全方位地支持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解决当前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怎样执行?

  《要点》中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但由于各地职能划分不同和具体情况不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环境监察办法》和《要点》的要求、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细化具体工作要求。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及阶段性工作要求、有关要求等内容。主要任务应当至少包括污染源、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等监管对象的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含覆盖率和/或频次等),专项执法检查,排污收费及稽查,环境监察稽查,环境监察干部培训及制度建设等。

  计划的生命力在于良好的执行。部分地区推行的网格化监管对于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执行具有良好的辅助作用。网格化监管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各项任务有了负责人。

  良好的执行还有赖于完善的监督。派发任务的单位要加强督办,环保部门内部要加强自身约束和管理,上级环保部门要适时进行稽查、巡查和抽查。

  甘肃和河北经验值得借鉴

  在制定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上,甘肃和河北都探索出了较好的经验。

  甘肃省的特点是编制工作的规范化。2013年甘肃省下发了《关于做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订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参考提纲》(以下简称《提纲》)。《通知》确定了依法行政、计划监察、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和与时俱进的原则,将执法工作划分为年度执法工作、季度(月度)执法工作、现场执法工作等,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和计划编制程序。《提纲》对年度计划编制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要求计划应包括指导思想、总体任务和目标、监管对象基本情况、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安排、环境监察执法任务分解、工作要求等6部分内容。制订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季(月)度计划表模版》和《环境监察现场监察工作计划表模版》。在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后,甘肃省在制定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上还突出明确了责任,将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实现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目标。

  河北省的特点是动手早、成效好。2014年年初河北省本级和各市县均详细制定了全年的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以表格形式列出了各项任务的依据、要求、措施和时间。对于年度计划之外的临时性任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任务通知书》,一律明确内容、对象、目标和时限等要求。河北省的另一个特点是有效保护了依法执法的人员。按照要求,河北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均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一方面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工作计划的自觉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增强了外部门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明晰各方监管任务 公开环境执法信息

  ——解读《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两条主线

  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共分4个部分十三条,共涉及了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国办《通知》落实、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督查和队伍管理等多个方面。但记者发现,明晰任务和信息公开是贯穿以上各个方面的两条主线。

  明晰各方任务

  2015年《要点》对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记者梳理了《要点》中对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环保部门“一把手”每年要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要强化人员配备。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班子和队伍建设,调配能力强、业务熟、敢碰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四是明确《通知》分工。各级环保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实施国办《通知》的总体思路和各部门的分工建议,逐步建立起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五是组织综合督查。省级环保部门要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调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对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点》也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要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优化监管执法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在同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督查和稽查考核工作。三是规范基础工作,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四是加强队伍管理,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在明确任务和责任的同时,《要点》对责任追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严查严处。对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不力、环境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其领导责任。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执法信息公开

  2015年《要点》将信息公开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重大环境信访要公开。《要点》要求,对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第一时间责成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迅速处置,并向社会公开处置情况,每月还要公布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二是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要点》要求,对于一经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三是典型案件要公开。《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并通过广泛宣传报道,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国办《通知》落实不力的要公开。《要点》表示,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公开通报。五是综合督查情况要公开。《要点》要求,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也将向社会公开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的相关信息。六是监管执法信息要公开。《要点》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执法信息,推进执法检查依据公开、流程公开、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并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和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站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要点》还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表示,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年。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其成为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2015年的《要点》以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依托明确责任任务和监管信息公开两条主线,将为全面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奠定坚实基础。

  划清事权界限 推进综合督查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点内容解读

  为什么要印发《要点》?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但与往年不同的是,2015年《要点》的发布正处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和国办《通知》印发后不久,更具特殊意义。此外,2015年的《要点》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也彰显了执法信息公开的决心。

  《要点》对事权进行怎样的划分?

  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作为环境保护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点》在环境监管事权划分上重点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调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虽然难以直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但可借助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向同级政府提出各部门的分工建议,逐步明确其监管责任。

  三是明确环保部门的责任。《要点》对环保部门提出了召开专题会议、要强化执法人员配备、加强与公检法的衔接配合等三项要求。

  四是明确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责任。《要点》对环境监察机构也提出了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加强队伍管理、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等多项要求。

  《要点》对贯彻国办《通知》提出了哪些要求?

  国办《通知》是国务院层面首次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作出的重大部属,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要点》将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布置。虽然国办《通知》中大量要求需要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来落实完成,但各级环保部门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向同级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要点》同时强调,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公开通报。

  怎样开展综合督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为落实以上规定,探索环保部门由“督企”向“督政”的转变之路,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分别在湖南株洲、陕西渭南、河北廊坊、湖北鄂州等地开展了综合督查的试点工作。所谓综合督查,是指环保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的活动。从试点情况来看,初步达到了全面督查依法履职情况、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综合性的建议的目的。

  为推广综合督查的成功经验,规范综合督查行为,环境保护部2014年底制定发布了《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对综合督查的对象、流程、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15年的《要点》中,首次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督查对象可以是环境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综合督查可挖掘其做法,总结其经验,推动其自身环保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为全国环保工作提供借鉴。也可是工作问题多的地区,通过综合督查,发现其问题,找到其原因,研究其对策,结合通报、约谈、挂牌、限批,以及环保资金补助等手段推动其工作。

  综合督查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包括派驻干部、现场检查、组织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调阅政府相关决策资料等多种手段,后期还可以辅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乃至限批等各种手段。督查内容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次,如政策督查(政府制定的政策对环境影响的督查)、履职督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环保履职的督查)、守法督查(企业守法情况的督查)等。

  为什么要开展监察稽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授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等诸多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巨大的追责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内部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

  为强化环境监察稽查,2014年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2014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235个市级环保部门累计对1447个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稽查,共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1687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案卷5306份,现场验证企业4564家,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1418份,涉及问题10414个,纠正10147个,纠正率达97.4%。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级环保部门累计出台410个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和184个规范环境稽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要点》继续对监察稽查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设区的市级和5%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

  监察稽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将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逐步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有利于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和保护依法执法的环境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