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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章程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ludge,英文缩写为“CA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研究、管理政策咨询、志愿推动污泥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师和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科研、技术研发、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的社团组织,是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开展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交流及政策咨询,调研污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推动污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循环利用和低碳技术应用,促进污泥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二)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工作范围:
(1) 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调研,形成研究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和行业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受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委托,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咨询服务、项目评估、技术评价,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等工作;
(3) 举办污泥领域交流会和座谈会、技术研讨会、培训班等,开展经验交流,促进信息共享;
(4) 宣传推进循环利用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社会和公众客观认知和支持污泥处置工作;
(5) 接受业务管理和挂靠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6) 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 会员条款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条件
(1) 团体会员:与污泥处理处置领域相关,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运行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2) 个人会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人员、工程师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或公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协会各项活动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 按规定要求缴纳会费;
(4) 向协会提供不涉及知识产权争议和保密协定的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1)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确认退会要求后进行公示,个人会员须交回会员证;
(2) 会员如两年内不缴纳或拖欠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经提示仍未改正,则视为自动退会;
(3) 如发现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罢免和调整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 制定会费标准;
(5) 讨论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6) 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修改或调整协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原则上提前或推迟的时间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1) 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负责会员入会和除名;
(6) 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7) 制定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8)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经单位和协会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会员代表通讯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可连任,每届改选理事人数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的工作决策,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同步,期满可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2) 在污泥处理处置领域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3) 热心参与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协作精神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与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同步,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法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情况特殊需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督促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全体会员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派副理事长代替。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定;
(3) 聘用和解聘秘书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4) 处理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1)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4)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会员和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企业赞助费;
(3) 社会捐助;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财产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专人,监督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生效。
(七) 终止及其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8日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第1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